亚太地区自治系统号管理政策
本文件包含在亚太地区有关自治系统号码的申请、指定和注册的政策。
APNIC (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地区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公众互联网地址空间和相关资源包括自治系统号 (AS 号)的分配,并通过协调、制定和推行相关政策来管理这些资源。
本文所述的政策是由亚太地区互联网社群在APNIC 的推动下,通过达成一致的程序而制定的。这些政策由APNIC 和国家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NIR)予以执行。
本文件记述了亚太地区有关自治系统 (AS)号码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政策。
本文件用到了如下术语和定义:
3.
自治系统 (AS)是一个联接单个或多个IP 前缀的群组,由一个或更多的网络运营者在单一且明确定义的路由政策下运营。
(AS )
3..2
自治系统号 (AS 号)是与一个自治系统相关联的特殊数字,它是由两位数字所组成。AS 号是用作某一个自治系统与其他自治系统交换动态路由信息的标识符。外部路由协议,如边界网关协议(BGP)需要AS 号在网络之间交换信息。
3..3
注册条目是一个在Whois 数据库中用来注册AS 号具体指定信息的条目名称。在本文件中,注册条目也指那些在NIR 数据库中AS 号的注册名称。
3..4
一个多宿主的自治系统是与其他多个自治系统连接的自治系统。
3..5
自治系统的路由政策表述的是网络前缀如何在自治系统之间进行交换。
除在APNIC-086 政策中针对亚太地区Ipv4 地址空间管理所表述的一般目标和基于环境的考虑外,下述各项是决定AS 号政策的特殊因素。
4.
互联网社群将AS 号视为一种公共资源,必须依照可证明的需要进行分配。指定和注册都不能对资源的所有权进行转让。使用AS 号的单位是资源的“管理者”而不是“拥有者”,更无权向第三方出售或转让这些资源。
4..2
负责管理AS 号对于帮助限制全球路由表的扩展十分必要。在单一的自治系统中汇集相邻的IP 地址前缀有助于将公布于全球互联网的路由数量减至最低。
第二部分:AS 号的管理政策
AS
如果一个单位满足下列条件,则被认为可以得到AS 号的指定:
a. 是多宿主的;
b. 有单一的、明确定义的路由政策,不同于提供商的路由政策。
如果一个单位能够证明自身在接收到一个AS 号时(或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后)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则被认为可以得到指定。
5.
在这些标准下申请AS 号,将使用“RFC1930关于建立、选择和注册自治系统的导则”进行评估。
AS
各单位可以向APNIC 或相关的NIR 申请一个AS 号。根据第6.1 和6.2 节所述条款,申请单位可以要求将该AS 号用作自建的网络,或是将这个AS 号提供给它的一个客户使用。
AS
6.
各单位的在将分得的AS 号用作其自建网络中时应遵照下列条款:
a.申请单位负责维护第7 节所述的注册
b.申请单位即使在改变网络Peers 或服务提供商之后,仍被授权继续使用AS 号。
AS
6..2
各单位将指定的AS 号提供给其客户时,应遵照下列附加条款:
a.使用该AS 号的用户必须满足第5 节中所述的标准。
b.申请单位负责代表用户按第7 节中所述的要求维护注册信息。
c. 如果用户终止接受申请单位的连通服务,则必须归还AS 号。希望申请单位就此与各自的用户签订协议。
d.每个返还给申请单位的AS 号必须由该单位归还给APNIC 或相关的NIR。
所有指定的AS 号必须公开的在APNIC 或相关的NIR 或Whois 数据库中进行注册。APNIC 以及相关的NIR 将会建立注册条目。
所有注册条目的属性都必须按照APNIC 或NIR Whois 数据库文件的要求正确的进行注册。除这些一般要求以外,第7.1 和7.2 小节还对AS 号的注册提出了特殊要求。
7.
每一个指定AS 号的管理和技术联系人都必须被注册在案。
注册后的管理联系人(“admin-c”)对该AS 号负责,并且其本人一般应就岗于该自治系统站点。
技术联系人(“tech-c”)无需就岗于该自治系统站点,但必须负责该自治系统每日的运作。
7..2
APNIC 建议为每一个指定的AS 号注册自治系统的路由政策。
7..3
如果注册信息有变化,则负责AS 号的各单位应在正确的数据库中更新aut-num object。
AS
如果一个AS 号没有被原接收单位使用,则该AS 号应被归还。
作为第5.1 节所述之适任导则的补充,APNIC 可能会发布其他有关AS 号的导则,包括:
o 对评估过程的进一步表述;
o 对希望AS 号的申请单位应采用的目前最佳实践方法进行概要总结;以及
o 其他一些有助于各单位申请AS 号的信息。
任何导则都在APNIC 社群以内制定并发布,并与本文件所述的目标和政策保持一致
本文件阐述了目前APNIC 对IPv4 地址空间的分配实践和政策的制定情况,在阅读本文的同时,请参考其他APNIC 文件,包括涉及到会员及费用的文件。
背景、定义、目标及环境
亚太网络信息中心(APNIC)为亚太地区的区域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该地区互联网络地址空间及相关资源的分配,并对资源 管理政策的发展与执行进行协调。
本文所述的政策是在APNIC 的推动下并由亚太地区互联网社群在达成共识后确立的。这些政策将由APNIC 以及本区域内的NIR 及LIR 执行。
范围
本文描述了亚太地区IPv4 地址空间管理的政策。并将重点放在IPv4 地址空间分配的目标、设想及政策上。
关于 IPv6、多点传送、私有地址空间及自治系统号码等相关的寻址政策的详情不在本文的记述范围内。阅读本文的同时,请参考其它 APNIC 发布的文件,包括有关会员及费用的说明。
IPv4 地址是按照 RFC2050 所规定的层次结构进行分配的,简示如图 1:
[图 1:分配层次示意图表]
在此层次结构图中,IANA 向APNIC 分配地址空间,APNIC 再将其向整个亚太地区发放。APNIC 不但将地址空间分配给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IR),同时也授予他们地址空间的分配和指定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APNIC 也会直接将IP 地址指定给最终用户。在 APNIC 的指导下,同时参照本文所述的政策及程序,国家及本地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对他们的会员和客户进行地址空间的分配和指定。
定义
本文中用到以下术语和定义:
4.444...1111互联网互联网互联网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注册管理机注册管理机注册管理机构(构(构(构(IRIRIRIR ))))
这是负责将IP 地址空间向其会员或用户进行分配,并且将这些分配完毕的地址加以注册的组织机构。依照主要职能及所在地区范围的差别,IR 被分为三类(如图1 所示),其中包括:
°APNIC 和其他区域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RIR);
°国家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NIR);
°本地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LIR ),有特殊上下文对其另有解释的情况除外。
4.444...1111....1111区区区区域域域域性性性性互互互互联联联联网网网网注注注注册管理机构册管理机构册管 理机构册管理机构((((RIRIRIRIRRRR))))
区域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简称RIR,下同)是由IANA 授权成立,代表某一大范围地理区域并向该区域提供相应服务。RIR 的主要作用是在其所辖区域内对公共互联网地址空间进行管理、分配和注册。目前全球有三个RIR,即 APNIC、RIPE NCC 和ARIN,将来可能还会另外建立少量的RIR。
4.
.2
国家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简称NIR,下同)主要是向国内会员单位分配地址空间,这些单位多是本地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LIR) 。NIR 在推行政策和程序时应对其所有会员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
本文中的政策适用于NIR。而 NIR 与APNIC 的正式关系中及其全部的责权则未在本文中予以描述。这些信息会在其他APNIC 的相关文件或协议中有所记载。
4.
.3
通常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LIR 可以将地址空间指定给自身的网络基础结构和使用其网络服务的客户。LIR 的客户也可能是其下层ISP,这些ISP 可以对分得的地址空间对其客户进行再指定。
.2
4.
互联网交换点(简称IXP,下同)是一个物理网络基础结构,用作促进各个独立的ISP 间互联网信息流量的交换。一个IXP 至少要与三家以上的ISP 进行连接,并且要为其他ISP 的加入提供明确和开放的政策。IXP 通常被任为是地址空间的使用者,而并非IR。
.3
4.
在本文中,地址空间所指的是公共IPv4 的地址范围,并不包括在 RFC1918 中定义的多点传送的和私有的地址。
.4
4.
为了理解APNIC 的地址空间政策,分清分配(Allocated )和指定(Assigned)二者在概念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
4.444..44...1111分配分配分配分配.44.
分配的地址空间是指分配给IR 或其他一些单位,并由他们进一步进行分配的地址空间。
.44..2
4.
指定的地址空间是指指认给一个ISP 或最终用户并供其在自建的网络设施中使用的地址空间。指定的地址空间仅供特定的且备有证明文件的目的使用,这些地址不可再对下层 进行次级指定。
5.555...1111目标目标目标目标
此处所说的目标,是由国际互联网社群共同制定的,可反映社群会员的利益,确保互联网运作和充分发展的目标。
APNIC 作为一个公众资源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确保这些目标在亚太地区能够实现。为了达成这一目标,APNIC 提供指导并领导政策的发展和执行。
每个NIR 和LIR 也有责任确保这些目标可以在它们所属的区域及社群范围内达成。
5.555...1111....1111唯一唯一唯一唯一性性性性
每一个地址空间的指定及分配都必需确保该地址空间的全球唯一性。为了确保互联网上每一个公共主机都可以被正确的识别,唯一性是完 全必要的前提。
5.
.2
地址空间的指定及分配必需在一个公开的注册数据库中注册以供公众查询。这对于确保唯一性及提供互联网故障的检测信息而言是必要的 ,同时也反应了互联网社群需要确认公共资源管理人的身份。
5.
.3
地址空间应该尽可能地依据网络基础结构的拓朴(topology),以划分层次的方式进行分配。这对于路由信息的聚类和限制路由 表的增大是很有必要的。
5.
.4
为了尽量延长资源的使用时限,地址空间必须依实际需要和立即使用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分配。蓄存地址空间或备而不用的行为皆有悖于这 个目标。保留也意味着效率。因此,所有地址空间的使用者应采用像”“可变长度子网屏蔽”(Variable Length Subnet Masking,简称VLSM)以及其他适当技术来确保地址空间的有效使用。
5.
.5
对于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互联网社群会员,无论他们在位置、国籍、大小或其它方面是否存在差别,在推行地址空间的相关政策及实践时 ,应做到公正和公平。
.2
5.
保留和聚类这二个目标间常产生矛盾。此外,目标有时也会部分或全部与IR 或用户的利益相互冲突。因此,IR 在评估地址空间的申请时必须仔细分析,并尝试在申请者和互联网社群的需求之间寻求一个通盘的平衡点。
本文件旨在协助IR 公平一致地履行其职能。IR 必须保持审核过程的记录完整性及透明化。
除了第5 章所叙述的目标以外,还有其它的一些因素影响着APNIC 的政策环境。这些因素包括互联网社群的期望、当前的管理结构、技术上的限制。
由于政策环境可能变化得很快甚至无法预测,APNIC 必须代表其会员洞悉环境的一切变化,传达所有政策暗含的意义。
本章描述了在当前的运营环境中,决定APNIC 现行政策最重要的因素。
6.666...1111路由性路由性路由性路由性
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能够保证地址空间在整个互联网内部的路由性。为了减少全球公开的路由数量,ISP 可能会采取按前缀长度过滤路由的政策。小批量的指定最有可能因此遇到路由的问题。故此 APNIC 的政策鼓励那些有地址空间需求的单位向上级ISP 进行申请,而不要直接找到APNIC。
.2
6.
早期地址空间的分配策略没有预料到互联网能如此飞速的发展,对受其影响的地址空间可用数量和路由表长度问题亦估计不足。APNI C 政策在积累过去的经验的同时,正寻求一个最大限度扩展未来互联网规模的地址空间管理模式。
.3
6.
APNIC 与其会员及会员的客户共同承担着确保互联网适度发展的责任,并在基于第5 章所叙述的目标上进行决策。APNIC 的政策及程序均由 APNIC 的会员及互联网社群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共同研究和制定。在执行某项政策时,APNIC 及其会员之间依靠绝对的互信,并真诚履行各自的职责。尤其在对申请的审核过程中,APNIC 必须相信其会员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且准确的。
.4
6.
APNIC 代表互联网社群,特别是亚太地区互联网社群的公共利益。因此,APNIC 必须公平、公正的推行其政策,无视任何单位在大小、地理位置或其它方面存在的差别。
.5
6.
IR 及用户在经验和专业方面层次不一。APNIC 体谅到这一点,并对其会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协助及监督,以确保地址空间管理政策在亚太区域保持一致。
.6
6.
互联网社群把地址空间视为一个稀有、公共的资源,有切实的需要才能分得。使用地址空间的ISP、单位或是个人应被视为资源的“保 管者”,而非“拥有者”。随着地址空间的日渐稀少,地址空间的管理政策也有可能随之由社群进行调整。
.7
6.
蓄存地址空间或备而不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的保留及公平性这二个目标。APNIC 政策必须避免地址空间受到蓄存,并且确保地址空间在明确需求下被有效的部署。
.8
6.
APNIC 应确保地址空间持有人在管理其使用的资源时采用目前最佳实践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若有新的技术能够改善地址空间的管理,该项技术 就应被采用。APNIC 不断与其会员及广大的互联网社群进行商讨,以期界定并发展互联网寻址技术的最佳实践。
.9
6.
私有地址空间的使用可能适用于那些通过防火墙联入互联网的网络中寻址,或是在使用公共地址空间时不需要技术支持的情况。一般来说 ,私有地址空间只能在不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范围内使用。
6.666...11110000最小可最小可最小可最小可供分配的量供分配的量供分配的量供分配的量
由于聚类与保留这两个目标间存在冲突,在地址空间的指定时必须引入最小可供分配的量。随着科技及管理条件的发展,这个量可能经过 重新评估而随时有所改变。
目前最小可供分配的量为一个 /20 (即4,096 个地址)。
1 记录
2
为了对申请进行适当的评估,IR 必须仔细检查所有文件中关于网络问题的答复。该文件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网络工程的规划;
°子网络的规划;
°对网络拓朴的描述;
°网络路由的规划;
°设备发票及认购订单;
°其他相关文件。
所有的文件都应遵守一致的标准,文中记录的任何评估及预测都必须是现实且有正当理由的。
6.666...11112222保密性保密性保密性保密性
地址空间的申请文件中可能涉及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高度机密信息。因此,APNIC 将采取措施保护其会员及会员客户的信息秘密,而由此反映出APNIC 所拥有的高可信度。
7.777...1111各各各各IRIRIRIR应应应应推行一致的地址空推行一致的地址空推行一致的地址空推行一致的地址空 间管理政策间管理政策间管理政策间管理政策
所有从 APNIC 分得地址空间的NIR 及LIR(不论直接或间接分得)都必须采取与本文所述政策一致的地址分配和指定政策。
NIR 及 LIR 必须确保他们管理的地址空间在分配和指定过程中与 9.1 节中所述的许可条款的协议一致。
另外,NIR 必须参照 APNIC 的做法,尽可能对他们的会员实行缓慢启动(Slow Start),指定限制量(Assignment Window )及复审(Second Opinion)等政策。
8.888...1111处理申处理申处理申处理申请的程序应请的程序应请的程序应请的程序应依照正依照正依照正依照正确的文件 确的文件确的文件确的文件
APNIC 只处理填写完整的申请文件。若申请文件中有错误或遗漏,APNIC 会尽快通知申请人。对于任何叙述清楚的地方,APNIC 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详尽的资料进行澄清。
在错误或遗漏得到更正,并且所有的疑问都得到详细的解释之后,APNIC 会立即开始处理该项申请。在处理过程中,APNIC 当尽其所能维护其一贯可信的服务水准。
.2
8.
对于会员及会员客户的商业和网络运作的技术信息,APNIC 将坚持采用保护其机密的系统和方法。APNIC 也会要求其职员及代理机构对这些信息实行明令保护。
APNIC 在其 Whois 数据库中提出了授权及查证的机制,IR 或用户都有义务遵守这些机制。
.3
8.
APNIC 严格按照接受的顺序对申请文件进行处理。APNIC 拒绝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申请提供特殊待遇,在标准申请处理程序中没有例外。
APNIC 尽可能在固定的时间内处理所有的申请并采用追踪机制有效管理这些申请。
8..4 请分
所有地址空间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申请单位的网络基础结构;
• 申请单位目前持有的所有地址空间;
°申请单位曾指定过的地址空间;
°所申请的地址空间的未来使用规划。
除以上一般需求外,APNIC 会酌情要求提供其他更为详细的文件(详见 9.2、9.3 及 9.4 节)。
.5
8.
申请单位一次只能向一个IR 申请地址空间,并且必须提供其持有的全部地址空间信息。向任何一个IR 提出地址空间申请的单位都必须申报他们现在拥有的所有地址,无论来源如何。申请单位若同时向一个以上的IR 申请地址,则必须申报其所有同步申请的详情。
在特定情况下(如:一个单位在多家IR 申请到地址空间),某一单位可能因为技术上的原因需要同时向一个以上的IR 申请地址空间。
在本节中,一个主体单位及其所有分支机构被视为一个组织,除非其分支机构满足下列条件:
°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个体;
°有自己独立的网络基础结构,并且在不同的自治系统号中执行路由;
°能够提出其它有力的理由以证明其需要向一个以上的IR 获取地址空间。
9.999...1111地址空地址空地址空地址空间权限间权限间权限间权限
APNIC 是基于“权限”(license)的方式分配和指定互联网资源的,而该权限又有一定的期限(通常是一年)。关于权限的要求在 APNIC 会员协议书、服务协议书及其它相关文件中有详细的说明。
在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情况下,权限的有效期限可被更新和延长:
°原分配或指定的基础依然有效;
°权限在更新时,地址空间仍被有效的注册。
在更新权限时,新的权限将受更新时推行的新政策或条件所制约。但如果政策的修订对现有权限影响较大,APNIC 必须至少提前一年通知权限的持有人。
任何对权限条件的重大的改变都必须取得APNIC 会员的一致同意,并且在符合APNIC 文件修订政策及程序的情况下办理。
个人的权限只有在IR 认定目前的许可条件不再适用的情形下,才应被审核。各IR 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手段审核现有的权限。
.2
9.
根据9.2.1,APNIC 及 NIR 对所有新的 LIR 采用缓慢启动机制。缓慢启动是为了避免在分配后留有大批地址空间未被指定而造成的浪费。
LIR 在APNIC 首次分得的量即为 6.10 节中所规定的最小可供分配的量。
9.999..22...1111缓慢慢启动启动的特
.22.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 LIR 能够证明其当前的需求超过缓慢启动的分配量,便可取得较多的首次分配地址量。
申请特殊处理的文件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
°设备采购收据;
°订购单;
°LIR 签署的能够说明当前网络需求的项目协议书。
.3
9.
LIR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首次分配:
°曾从上级 ISP 取得并使用了 /22 的地址空间,或是证明当前急需使用 /22 地址空间;
°在遵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管理全部曾分得的地址空间;
°提供未来一年内使用 /21 地址空间的详细规划;
°承诺在一年内将先前部署的地址空间转移到新的地址空间。
9..4 续分
在首次向LIR 分配地址空间后,下面的次级指定工作将依靠:
°经LIR 核实的地址空间使用率即LIR 在所做的指定和次级分配数量与其在过去相应分配的地址空间数量之比);
°有关地址空间的计划文件;
°其过去相关的分配行为与APNIC 政策的切合度。
根据这些要素,APNIC 与NIR 将向LIR 分配足够的地址空间用以满足其一年的预计需求量。如果APNIC 或NIR 只提供不足一年的分配量,则必须通告相应的LIR 具体的时间长度以及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不保证证能能够连
9..44. 续进行分配
APNIC 尽可能在分配过程中做到与前次分配的地址连续,但无法对此加以保证。
.5
9.
LIR 在对已分得的地址空间指定率未达80%之前,是不具备后续分配的条件的。这一政策通常被称为“80%准则”。
9.999..55...1111特殊特殊特殊特殊情情情情况况况况––––指指指指定定定定大量地址大量地址大量地址大量地址
.55.
如果LIR 单次需要指定的地址空间数量大于其剩余量,则可在“80%准则”以外要求后续分配。
.6
9.
当 LIR 希望向其客户指定地址空间时,必须在其现有的地址空间范围内进行指定。
在评估分配申请时,预先保留的地址空间将被视为尚未被指定。
.7
9.
对于所有的分配情况,分配的地址空间是聚类在LIR 所公布的最小路由数量之中(较为适宜的数量)。
LIR 仅能将地址指定或次级分配给那些只能使用该LIR 所提供的网络联接服务的客户。
希望LIR 能与其客户达成一项协议,澄清最终用户仅能在该LIR 的服务范围内拥有这些地址。这一协议也应该与LIR 使用这些地址空间的权限相一致。
.8
9.
只有在原分配和指定标准持续有效的前提下,地址空间的分配和指定才有效。分配和指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将被视为无效:
°为了业已不存在的特殊目的而进行的分配或指定;
°基于后被发现是错误或不完全的信息而进行的分配或指定。
如果分配或指定无效,则对应的地址空间应被返还给相应的IR。
.9
9.
除第12 章所规定的细节以外,APNIC 不承认对地址空间进行销售或未经授权的转移,并且将视这些转移行为为无效。APNIC 将要求这些单位不要进行地址的转移,而将它们返还给合适的IR。
间管
针对下列规定,LIR 可以向他们的客户进行地址空间的次级分配或指定。
LIR
0.
APNIC 和LIR 都应采用指定限制量的机制来协助LIR 了解和遵守 APNIC 的政策及地址空间管理的目标。
指定限制量(Assignment Window,简称 AW)是指 LIR 在不经过“覆审(Second Opinion)”程序而能够直接指定或通过次级分配给最终用户的最大地址数目。当LIR 希望指定或次级分配的地址数目超过其AW 时,这个LIR 必须提交覆审的申请。
LIR 最初的AW 为零,也就是首次指定或次级分配的所有申请都必须通过审核。
APNIC 或 NIR 将定期评估 LIR 职员指定、次级分配地址以及寻求覆审方面的熟练度,并据此审核AW 的大小。随着 LIR 的职员对整个流程的熟练度的提高,他们的AW 限度将可能会增加。
目前LIR 可获得的AW 最大为 /19 (8,192 个地址)。
如果LIR 的职员熟练度不够(例如,由于新员工的培训或其它相关情况),则该LIR 的 AW 可能暂时被降低。
0.
.2
申请地址的指定必须辅以对当前和未来计划的需求量的预估。同时这些申请必须备有记述预估结果的文件。
预估应针对下列时间段:
°当前
• 一年内
°两年内
APNIC 提出了一个一般性指导方针,它建议各单位在提出地址空间指定的申请时,以总数的25%作为当前的需求,50%作为一年内的需求量 。最终用户必须提供预估文件以说明其在一年内的使用量。如果最终用户无法确定其两年内的使用率,APNIC 或 NIR 可能仅会分配其足够一年使用的地址空间。
0.
.3
满足下列条件的LIR 可以向其下级客户次级分配地址空间。这些客户是指网络运营机构,如ISP。
°次级分配是非可携带的,如果下级客户停止与该LIR 建立联接,则必须返还这些地址空间;
°次级分配要遵守LIR 的指定限制量。对次级分配的申请如果超过了LIR 的指定限制量则首先须向APNIC 提请复审;
°从LIR 分得地址空间的下级客户是不允许对这些地址进行二次次级分配的。
0.
.33.
为了评估LIR 的地址使用率见9.4 和9.5 节),次级分配地址空间将被认为“已使用”。但是,APNIC 将谨慎考虑分配量中受到指定的地址的注册情况,并在必要时要求LIR 提供证明文件。
0.
.4
IR 有责任根据以下准则在APNIC 的WHOIS 数据库中对分配及指定的地址空间及时而准确的进行注册:
°所有的分配和次级分配都必须被注册;
°指定给某一网络的,超过 /30 地址空间必须被注册;
°指定给某一网络的,小于 /30 的地址空间由IR 及网络管理者决定是否注册;
°指定给联网主机的地址由IR 及最终用户决定是否注册。
0.
.44.
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IR 必须更新 APNIC 的WHOIS 数据库。这是IR 的责任,但得到原始指定地址的最终用户也可能被正式要求履行资料更新的责任。
.44..2
0.
必须注册管理和技术方面联系人的资料。
注册管理联系人(记为“admin-c”)必须本人处在网络机房中,下列情况除外:
°家用网络或使用者的 admin-c 可以注册为IR 的技术联系人。
°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网络的管理联系人无法一直待在机房,此时可以由机房外的人员代为注册。
技术联系人(记为“tech-c”)并不需要在机房中工作,但必须是负责网络每日运作的人。
multihoming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申请单位可以从APNIC 得到一个可携带的地址指定:
°目前与提供者的地址处于多重连接状态,或证明在一个月内有多重连接的计划;
°同意对先前指定的地址空间进行重新编号。
如果某一单位的网络时刻与一个以上的 ISP 连接,并且至少有一个路由前缀(prefix)被至少两个它的ISP 公布,则该单位可被认定为处于多重连接状态。基于这些条款,申请一个可携带的地址指定的单位必须证明他们能立即使用申请
地址量的25%,并且在一年内使用率达到50%。这些条款中对可携带的地址指定不设最小的指定量。
.2
互联网交换点可以从 APNIC 取得可携带的地址分配供其基于交换点的局域网使用。
对于所有地址的指定有一个特殊条件,即交换点不能向全球互联网路由表公布这些地址空间。
在此条件下,地址空间的最小指定量为 /24。
.3
下列重要的基础结构网络,如果在亚太地区运营,应有资格接收可携带的地址分配:
°根域名服务系统(DNS)服务器;
°全球顶级域(gTLD)名字服务器;
°国家(及地区)顶级域(ccTLD)名字服务器;
• IANA;
°地区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RIRs);
°国家级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NIRs)
对重要基础结构的地址空间指定只能针对该网络基础结构的真正操作人员。对注册管理机构的基础结构没有实际管理权的注册服务机构单 位在此政策下无权接收指定的地址空间。
本条款规定最小的指定量为/24。
在此进行地址空间交换仍要遵守地址空间权限政策.
.4
持有多个未聚类的便携地址的单位可以根据“不提问政策”(No questions asked policy)归还这些地址,并换取一个完整的、可聚类的地址范围。这种交换通常不需要提交关于现有地址的指定效率及使用率的说 明文件。
基于本政策而进行的地址交换活动仍需遵守地址空间的权限政策。
2.
当 LIR 的所有权更换(由于合并、出售或被接管),新的单位必须对网络使用情况及联络人资料的变更进行注册。如果 LIR 的名称随着所有权的更迭而改变,LIR 必须向APNIC 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
2..2 会员
当 LIR 更换所有权时,新的机构应该向APNIC 通告变化情况。APNIC 的会员资格一般不可转让,但如果所有权的改变使原 LIR 变为另一单位的下属机构,且其网络基础结构仍然完全独立运作,则会员资格的协议可以继续有效。
2.
.3
在LIR 的所有权改变之后,APNIC 会重新评估新机构分得的地址状况,用以探知所有权转变对该机构基础结构的实际影响。
如果所有权的改变促使两个网络基础结构合并,则 APNIC 将不再分别给这两者单独进行分配同时合并后的 LIR 也不再拥有原来的会员资格。在 APNIC 评估地址的分配情况时,会要求所有的参评单位公开他们所持有的地址空间。如果公开的不完全,APNIC 会视这批地址分配无效,并要求将其归还。
2.
.4 LIR
如果某一个持有 APNIC 地址空间的 LIR 停止提供互联网联机服务,所有的地址空间都应该归还给 APNIC。LIR (或任何清算人或指定结束会员经营的管理人)有责任向其客户通知地址将被归还的信息,并告知客户将有必要为他们的地址重新编号。
如果一个新的 LIR 接管某个已关闭的 LIR 的经营或基础结构,现存的地址空间可以移转给这个新的 LIR。但这种转移必须经过 APNIC 的重新评估,评估的程序可能等同于申请新的地址。
本文件并没有提供 APNIC 评估申请过程中的细节,也没有对特定技术的预期做详细介绍。因为那些内容很可能随着科技的进步而经常改变。所以,APNIC 将根据需要另外单独公布有关特定科技及技术指导方针。
该指导方针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对某些特定地址空间申请的评估程序说明;
°对地址空间申请单位在其网络计划中一般希望推行的目前最佳实践方案进行概述;
°其它可能有助于申请地址空间的信息。
任何一个公布的指导方针都将在 APNIC 社群内部制定,并与本文所述及的目标与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