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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 电信服务代理条款须清晰明确

电信服务代理条款须清晰明确

中国法院网日前透露,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电信服务所致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支持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某移动分公司双倍赔偿其被扣除的包月信息费共16元并提供话费清单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据称这是法院首次适用消法认定通信公司强制定制梦网业务的行为构成欺诈。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系被告移动公司推出的“动感地带”智能卡手机用户。2006年4月14日,原告在其手机收到一条名称为“您有未读消息”的push信息。原告随即点击下载该信息,然而手机先是提示“正在连接”,接着便显示“未知回应”。原告挂断该连接后拨打被告通信公司的客服电话查询话费余额,发现已被扣费8元。

随后,原告登录移动梦网网站查询,发现其已被强制定制了广州时讯信息公司推出的“女人街”WAP业务,月收费为8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移动公司投诉要求其赔偿及打印清单但均遭拒绝,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移动公司双倍赔偿其损失并要求打印动感地带话费清单。

另查明,原告被强制定制的“女人街”WAP业务是由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即SP)某时讯公司通过被告移动公司的营运网络向用户提供并由其代为收取信息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因此,法院依法追加了该时讯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

庭审中,被告移动公司辩称,讼争的移动梦网WAP“女人街”业务属于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业务,该服务的提供商是时讯公司,被告仅只是代为收取梦网信息费,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后果依法应由时讯公司承担,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时讯公司。同时,用户如有定制包月类WAP业务,被告移动公司计算机系统是自动完成扣费、订购及代收费过程的,因此被告不可能对每一单具体的订购过程进行详细审查,其未参与梦网增值服务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存在欺诈的主观动机,也无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综上,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时讯公司承认原告定制的“女人街”梦网业务属其程序操作失误,并愿意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主张被告时讯公司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移动公司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其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告时讯公司之间属于合作经营关系,而非仅仅是代理收费关系。原告定制“女人街”WAP业务是基于其与被告移动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其与被告时讯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被告移动公司的主体适格。

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被告移动公司有义务审查和监控增值电信业务项目与内容及通过其营运网络发送的push信息。而在本案中,原告手机收到的push信息,属于定制增值电信业务的要约信息,但该短信显示的内容仅为“您有未读消息”,且没有定制提示、资费标准,更不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原告仅一点击就直接导致了定制并扣取信息费的后果。因此,这一信息带有明显的诱导和欺骗特征,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动定制了增值电信业务,并被扣划了信息费。据此,被告移动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其与被告时讯公司属共同侵权,原告请求“退一赔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追究时讯公司的民事责任,法院对该部分不作认定处理。法院同时认为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移动公司提供话费清单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读罢这一案例,我们感到,移动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代为收取梦网信息费,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后果依法应由SP承担,其本意是按照我国民法中关于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有关文字提示,无法清楚表明这种代理关系,因而难以区分责任,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实际上,我国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之分。其构成要件是: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3.代理人只要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可以独立进行代理活动;4.代理人代理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上述案件中,移动公司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围,构成要件2、3、4基本齐备,只是构成要件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并不明显,如果移动公司在代理增值电信业务时注意标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被代理人)的名称,提醒用户确认无误后购买,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民法代理规定,代理人代理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永军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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